司法考试仲裁法: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发布日期:2015-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仲裁法: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我国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现行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71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现行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都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具体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另外,根据仲裁法第65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认定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
我国仲裁法确立了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包括裁定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不得以同样的理由申请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