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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农村房屋建造也需合法手续
发布日期:2018-01-25    作者:沈玉潮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李某是北京市某区县某镇的农民,因听邻居们说近几年内自己所在的村会拆迁,于是李某向自家亲戚借了20万元,在未取得任何允许的情况下在房前的空地处又盖起了三间瓦房。村委会工作人员知道此事后,曾口头通知李某尽快拆除三间违法房屋,李某不听劝阻。李某所在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只能下发书面通知,要求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
律师说法:
一、农村违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二、本村村民或者本村村办企业,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三、建造违章建筑的行政法律后果
  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法律后果有两种: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
  2.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综上,要进行建房要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房,并且需要具有建房手续,不然就是违章建筑。希望广大被征收人不要为了所谓的多得补偿,而去突击建房,这些房屋是得不到补偿的。最终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但得不到补偿,建房的钱也赔进去了,真实得不偿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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