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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执行和解
发布日期:2018-01-24    文章来源:好了
1.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

(1)时间:执行中。

(2)主体:双方当事人。注意:执行中法院不得进行调解。

(3)方式:自行达成。

(4)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

(3)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3.恢复执行

(1)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2)恢复执行的原因《民诉》第230条

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②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3)恢复执行的对象:原生效法律文书。注意: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4)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5)申请期间:

①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2年。

②中断:执行和解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民诉》第239条;《执行程序解释》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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