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执行中止
发布日期:2018-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6)人民法院裁定对作为执行根据的裁判文书再审的。
执行中止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停止一切强制执行活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执行中止与暂缓执行都是执行阻却的类型。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阻却事由不同。暂缓执行和中止执行的事由均由法律明文规定,但暂缓执行的事由主观性较强,执行法院自由裁量空间权较大,而中止执行的事由更加客观,一旦出现,法院都应当裁定中止。第二,效力不同。暂缓执行只是暂时停止执行措施,执行程序并未中断,而执行中止是整个执行程序的中断。第三,期限不同。暂缓执行的期间一般是明确具体的,能够在决定暂缓执行的同时,确定恢复执行的时间;中止执行的期间往往无法确定,甚至可能最终转变为执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