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利用竞业禁止保护好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探讨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秘密在保证企业获得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中的作用不断攀升,成为企业制胜的法宝。但商业间谍的出现,猎头公司的挖墙角行为及企业人才流动的频繁,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或助长了秘密信息的泄露和流失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商业道德,促进科学技术发明创造,平衡企业与员工利益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都予以重视和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属性;竞业禁止
一、商业秘密的秘密属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基本属性,是保证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前提条件。可见商业秘密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且泄露或公开,其价值将减损甚至完全消失。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不是绝对的。就人的因素讲,是指为涉及该类信息的同行业的人所不知,并非泛指全世界范围内的公众,当然企业为实施商业秘密在要求或约定保密义务前提下获知商业秘密的人除外就时间因索讲,除非权利人公开或过失泄密,他人非经一段时期的研究、开发或积累难以获得该信息,就空间因素讲,是指未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知信息,在同一区域内存在两个相同的秘密信息,只要彼此保密不为公知,也不丧失秘密性,就事物的本质讲,是指其整体或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具有一定程度的新颖性,但这种新颖性只是在最低程度上要求与该领域的普通信息的“不同性”,“秘密信息可以构成可获专利权的发明,但其获专利的可能性—尤其是其在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和发明性步骤非显而易见的特点—并非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秘密性的维持是与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分不开的。
二、商业秘密于竞业限制的关系
在我国学界,有学者认为有些重要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是无限的,并提出职业的竞业限制时间也应当是无限的观点,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觉得似有不妥,其理由如下:
首先,竞业限制不同于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合同在保护商业秘密上也具有不同的功能。
其次,如前所述,商业秘密之所以存在,在于其秘密性,一旦公开,商业秘密将丧失其法律基础,因而只要性质上属于商业秘密,不管其具体内容如何,其保密期限总会与商业秘密的存在时间相一致,这是法律对同一性质的调整对象予以均等保护的体现,意识到这一点,有利于区分竞业限制的期限和保密义务的期限。
其三,由于竞业限制制约了公民自由择业权、再就业权等劳动权,因此从各国实践来看,都主张或实行有条件的竞业限制,其中就包括竞业限制的年限限制,并且这个年限往往是较短的。退一步讲,如果允许约定无限的竞业限制时间,就有可能放大竞业限制的弊端,尤其是限制专业人才的发展,使其终生不得从事最擅长的事业,这样不仅不利于自由竞争,也会严重阻碍科技进步,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也正因为竟业禁止的有期限性,使得在期限届满后的商业秘密保护成为问题,才产生了在保护手段上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义务的相得益彰,互为补充。
最后,倘若竞业限制的期限能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时间上可以达到无限,那么在此期间,权利人都要付给员工合理的对价,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这样,对于一个人员流动频繁而又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每年因此要支付巨额的补偿费,无形中构成企业长期的沉重负担,在讲究经济效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企业作如此长期巨额的成本支出,即使法律不限制竟业限制的期限,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衡量的考虑也不一定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