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诉讼代理人
发布日期:2018-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1)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诉》第58条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3.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意见》第93条:调解
(2)一般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
4.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
(1)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诉讼。
(2)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不需要出庭诉讼。但他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