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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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