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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诉讼代理人的特点。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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