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5-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诉: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上诉权、申请回避权和在场权)
(三)诉讼代理人
1、哪些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委托时间。(第106条第5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自诉案件:随时
3、检察院和法院的告知义务
(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
(2)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
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1)委托授权;(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要求回避及申请复议权;(3)申请排除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刑诉法第56条)
(四)辩护人
参加辩护与代理一章
在《(某机构)专题讲座》上看到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分类是按照公诉案件,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强制医疗案件,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五类,最后两个分类如何理解呢?
这是刑事诉讼中的两种特别程序,因此对于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做了相关的规定,您按照下面的法条内容进行理解和掌握即可。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