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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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传
1、适用对象:必须到庭的被告
A.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B.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的人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可以拘传;
2、程序: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院长签发拘传票。
二、罚款与拘留
1、均需要由院长批准;
2、使用决定书;
3、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4、拘留:15 日以下,拘留期间如果承认且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罚款:对个人为10 万以下,对单位为5 万以上,100 万以下;
5、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的,可以对单位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罚款,对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拘留;并可以同时向监察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注意:对主要负责人罚款和拘留有先后顺序,先罚款,罚款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才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