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内存款不翼而飞 市民如何正确维权
发布日期:2018-0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在湖北黄冈,卡内存款却在相隔千里的湖南长沙被取走,储户张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但由于证据不足,2011年10月27日,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2年原告张先生系某机关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为其在团风县某银行办理了储蓄卡用于支付每月工资。截止到2011年2月13日,该银行卡上有存款余额7421.50元。2011年2月28日,张先生去银行取钱时发现卡内7400.90元存款不翼而飞,仅余20.60元。原告于是当即请求被告银行查询银行卡交易明显。经查询,原告张先生卡内的存款被他人于2011年2月14日从远在千里的长沙某银行韭菜园支行柜员机上分四次取现2500元、2500元、2000元、300元(手续费共计73元),此外,当日还被他人在湖南某大药房刷卡消费27.90元。在得知这以查询结果后,张先生感觉十分不可思议,因为2月14日那天他一直在单位开会,且银行卡从未借给他人。在与银行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遂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原告张先生诉称,其所持有的卡既没有丢失或转借他人,也没有将密码泄露给他人,而其卡内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过错责任。
在此案中,虽然张先生的同事和朋友都认为,他不存在恶意诈骗银行的可能性,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在存款被盗取时,其本人身在团风县境内,而无法证明其银行卡当时也随时携带。加之原告在发现卡内存款被盗时已是十多天之后,因此很难断定张先生是否将银行卡转借他人。最终,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承办此案的团风县法院民二庭法官告诉我们,在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花样百出,储户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取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承办法官通过此案提醒大家在办理银行卡时应当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将银行卡与手机号进行绑定,每支取一次用户便会收到一条短信通知,这样便有利于用户及时了解卡内存款的情况。当用户通过手机短信发现存款被异常支取时,应当立即到银行去进行处理,同时在银行柜台或取款机内进行一个小额的取款操作,以便作为卡未离身的证明之用。如没办法找到银行或者取款机,用户也应当采取拍照和寻找多位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等方式,以证明在存款被异常支取时卡未离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