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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滥用职权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8-01-23    作者:郭永军律师
XX滥用职权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7930日  
摘要:被告XX,2006至2009年期间,为多人办理违规入警档案,经省、市及中央媒体曝光后,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1020日被刑事拘留并被异地关押、指定管辖、异地审理依法成为本案被告XX的辩护律师,在依法复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和会见了被告人高XX后得知本案被告人高XX可能存在立功行为,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并未显示,其卷宗材料也并不十分清晰,本辩护人及时向审理法院和公诉机关进行沟通,并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依法调取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及省纪委案发后对被告人高XX讯问笔录及检举揭发他人的相关证据材料,后经公诉机关检委会决定对其变更起诉依法认定为被告人高XX存在立功表现。辩护人认为,案发后高XX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其有立功行为。且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高XX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附件:1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0212刑初196号
    公诉机关于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曾用名高X枝,女,19XX6月18日生于河南省XXXX区,汉族,大学本科,在河南省XXXX局工作,副科级侦查员,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新乡市XXXX大道中XXX号楼X单元XX户。因涉嫌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510月20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原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郭永军,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和汴祥检诉刑变诉【2017】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午7月19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及其辩护人郭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XX接受丘县公安局李XX及其父亲李XX的委托,帮助李XX整理入警申报的档案。高XX接受委托后为李XX打印一份公务员登记表并加盖封丘县公安局公章,后找到宋XX(另案处理),让其帮忙用伪造的封丘县人事局和新乡市人事局公务员登记专用章,在公务员登记表上加盖印章。高XX又找到封丘县人事局工作人员邓XX为李XX的公务员定级表加盖了封丘县人事局公章。找到封丘县人事局工作人员李X为李XX的工资定级审批表加盖了封丘县人事局工资股的印章。被告人高XX利用伪造的公务员登记表,并提供了入警备案表、入警请示等手续为李XX办理入警申报档案。后李XX被省公安厅批复入警。
    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XX明知封丘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于XX不符合入警申报的条件,却帮其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科员定级表及“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审批表”,于XX在其办公室给其500元钱超审购物卡,后高XX找到封丘县人事局邓XX在该科员定级表上加盖了封丘县人事局的印章,高XX500元钱超市购物卡给了邓XX。后又帮助于XX打印了入警备案表和申报入警请示,上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于2012年8月批准于XX入警。
    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高XX为不符合入警条件的贾X、方X、王X、万X、石X、董X、殷X、岳X、高X、张X等人填写、补充、完善关入警档案材料,使上述人员上报后被河南省公安厅批复入警。2015年9月份,封丘县公安局干警违法入警事件先后被腾讯新闻、搜狐网、央视网等多家知名新闻媒体曝光,对河南省公安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高XX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l、书证:户籍证明、伪造的国家公文、河南省公安厅入警批复等书证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
    2、证人证言:证人李XX、于XX、邓XX等六人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XX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鉴定意见:证实了李XX、方XX等人相关入警手续印章为假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超越限度的行使权力,明知李XX等十二人不具备入警资格,仍帮助提供相关表格,帮忙在相关人员的入警申报材料上加盖伪造的印章、填写虚假内容,帮助他人法入警,对河南公安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高XX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高XX有自首情节,且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知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高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系初犯,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对辩护人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曰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王梅芳
     高国拴
代理审判员  樊利芳
0七年九月十三日
     张闪闪
附件2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宣传,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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