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4条废了,但有一种人最容易“被负债”!
2018年1月17日,我们终于迎来最高法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如果大家看不懂的话,我可以通俗地翻译成以下三个回合的PK:
1、先看有没有共同签字。
如果没有,债权人就要证明债务人的配偶事后有没有追认过。
比如,债权人或债务人发过短信告知配偶,配偶表示同意。
如果都没有,第一回合债务人的配偶胜。
2、债权人输了第一个回合后,可以在第二个回合继续PK。
债权人可以主张,这个借款是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
至于,什么叫夫妻日常生活,司法解释没说。
自由裁量权在法官手里。
债权人想在第二回合胜出,可能会从借款数额和法官身上做手脚。
第二回合鹿死谁手,还未可知。
3、如果在第二回合里,法官认为借款数额太大,超出日常所需,债权人又不幸被PK掉。没关系,还有最后一次机会。
那就是债权人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既然超出日常所需,这笔钱就不大可能用于共同生活。债权人一般不会往这个方向打。
债权人唯一的出路就是:共同经营。
这一招有点恐怖,下面这些人很容易中招:
? (1) 开夫妻店的;
(? 2) 做了公司挂名股东的;
?( 3) 在公司挂了虚职的。
这些工商登记资料都能初步证明夫妻有共同经营。
嘿嘿,精明的高利贷就可以钻这个空档。谁叫你平常不关注公司、企业的经营啊!
可以预见,大家扯皮最多的就是两个地方:
第一,怎么才算超出日常所需;
第二,有没有用于共同经营。
关于日常所需,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上是这样说的: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由此,我可以推算出一个认定标准:
第一,借款金额的大小;
第二,支出项目;
第三,日常消费水平;
第四,夫妻的收入水平;
第五,夫妻的财产状况。
其 中:
日常消费水平、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是用于判断借款金额的合理性;
支出项目则是用于直接判断是不是家庭日常开支;
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则是客观容易证明的;
日常消费水平,则未必能在诉讼时形成证据。
因此,日常记账的习惯就显得十分重要。
如果在诉讼的时候,你有一本多年手写记录的家庭开支记账本,就很有助于法官判决你们的日常消费水平了,能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至于想摆脱共同经营的坑,敬请没有实际经营公司、企业的一方,尽快在公司中除名,该变更法人、董事、监事的就变更,不要让恶意的债权人有机可乘。
尽管,这次的司法解释仍有进步的空间,但在很大程度上确实保护了不知情配偶的权利。
大家可以放心结婚,不用天天提心吊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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