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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负债” 婚姻法24条规定是否合理?
发布日期:2017-10-26    作者:110网律师
 近百名妻子因前夫欠款“被负债”
今年6月,一名叫“被负债-泉州兰瑾”女子在微博发帖哭诉其离婚后“被负债”300多万,刷爆了微博圈。无独有偶,湖南的陈玲也遭遇了同样的事情。2011年8月起,陈玲收到第一份起诉书,其后几个月,其他七份传票接踵而至,起诉金额高达337万元,全部是前夫刘正“举债未还”的案子。此后,陈玲陷入寒冬,无法跨入春天。工资被法院冻结,她哭着跑到28层楼顶,“觉得看不到出路,想这么纵身一跃。”从28层楼顶下来后,她开始走上了维权之路。三年来,陈玲跑了无数次法院,身上的八个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今年六月,八个案子其中有一个案子已经改判。”
“被负债”的人群以女性居多,原本抱着幸福的期待进入婚姻,遭遇渣男后还有陷入债务无底洞,一辈子万劫不复。在一名负债妻子的带动下,一个自称“反24条联盟”的群体开始聚集,他们包括来自湖南、江苏、浙江的100多人,当中89%为女性,共同点是认为自己基于婚姻关系“被负债”。反“24条”联盟曾统计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24条”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件:2014年、2015年分别超过7万件,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在众多离婚案件中,离异女性对前夫在外巨额举债,毫不知情,不辨真伪,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不少法院却仅凭前夫白纸“借条”+“24条”,判决她们共同偿还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注:第三款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和债务的约定)规定情形的除外。
聚焦在“24条”上的问题实际反映了婚姻关系和市场交易的冲突,尽管法条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近年来婚姻财产分配的案件增多,利用法律漏洞“钻空子”的人也逐渐多了起来,不能因为“概率低”而小觑其社会危害性。在众多离婚案件中,离异女性对前夫在外巨额举债,毫不知情,不辨真伪,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不少法院却仅凭前夫白纸“借条”+“24条”,判决她们共同偿还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反“24条”群体的聚集来看,因为这个法条而无辜负债的群体不少。我们姑且先不说“24条”有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导致债权人和伪债务人之间价值失衡,我们所能探讨的是如何尽力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表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防止夫妻一方与他人(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此时举债人配偶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无法防范和控制风险;矛盾的次要方面是,防止夫妻之间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此时债权人有主动权,可尽也应尽债权安全注意义务,只要在债权发动之时,让夫妻共同签字就防止了夫妻之间串通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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