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累犯认定解决方案
现行法律对跨刑事责任年龄同一罪名犯罪的累犯问题存在缺位,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有争议。 实践中,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累犯适用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当行为人再犯罪时,只要单独考虑其前案成年后犯罪的判决结果,即可确定累犯成立与否,这种情形的司法适用较为明了,不存在争议。但另一种情形,行为人前罪中未成年时与成年后所犯的是同一罪名,前罪的判决结果既包含了对未成年时犯罪的评价,也包含了对成年犯罪的评价,在该判决结果中无法区分,无法考量成年犯罪的部分是否达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行为人再犯新罪时,是否适用累犯就出现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该种情形前罪混有成年犯罪,不能适用未成年人累犯的例外规定。一种意见认为,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不认定为累犯。但这样的做法明显有失公允,一律适用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会导致一些人拿着未成年人这道“免死金牌”肆意犯罪,可能造成放纵犯罪的结果。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以行为人前罪成年后犯罪是否达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认定累犯的前提条件,是较为准确、合理适用累犯的做法。
笔者认为,跨刑事责任年龄同一罪名犯罪的累犯问题解决的路径是:1.重新核查前罪判决主文,剥离出被告人成年后犯罪的事实及情节;2.对被告人前罪成年后犯罪部分单独作出量刑;3.得出结论,被告人前罪成年后犯罪部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可认定为累犯;反之,适用刑法第65条关于未成年人排除累犯适用的规定,不认定为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