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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探望权,探望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12-14    作者:丁嫣律师
一、 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其本质上属于亲权。从理论上讲,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
二、探望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一)探望协议的效力
探望协议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为行使探望权而与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达成的协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且意思表示真实,则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支付抚养费为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此可知,抚养费支付作为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由于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即使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协助义务,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必须支付抚养费。
因此,离婚当事人在探望协议中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无效。
综上所述,探望权对于父母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义务来源在于对孩子亲情上的慰藉。探望协议中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无效。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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