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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逾期支付抚养费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5-09-01    作者:孙新律师
1、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以及逾期不支付抚养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离婚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受合同法调整,据此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如果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长期不履行义务,将加重另一方的经济负担,进而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综合上述两方面,在具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逾期未支付抚养费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离婚后,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未能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的,应当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向对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由于违约责任系为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因此违约金支付标准应依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确定。又因违约方拖欠抚养费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确认,故应依据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及双方经济状况、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对违约金标准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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