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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7-12-11    作者:丁嫣律师
原告季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7-27 13:55)    点击:443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季某某,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
      被告楼某某,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
      原告季某某为与被告赵某某、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天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楼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在2007年8月初,被告赵某某以经商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了借款的请求。后在2007年8月10日原告将多方筹措的60万元借款交给被告赵某某,这有被告赵某某出具的借条一份为凭。被告赵某某在借款时承诺该笔借款在2007年10月10日归还,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逾期归还的从逾期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借款全部归还之日止。但是被告赵某某仅在2007年10月上旬归还了30万元借款,但是被告赵某某却未依照承诺支付利息,而且也未按期归还其余借款。被告赵某某、楼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楼某某依法应当为被告赵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赵某某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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