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如何解除是合法的?
案情简介: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提起诉讼
原告缪某某为与被告德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缪某某诉称,2010年6月5日,缪某某与德全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工作岗位为搅拌车驾驶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缪某某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地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没有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更无交通安全违法记录。2011年3月16日,德全公司以缪某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书面辞退了缪某某,并停发了相应的工资待遇。缪某某认为德全公司在无事实、无法律依据的情形下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显属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原告缪某某诉请判令被告德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000元。
被告德全公司辩称,一、德全公司通知缪某某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事实。二、德全公司通知缪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主要是缪某某违反搅拌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主要有2点:1、2010年8月8日因缪某某疏忽,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对驾驶的车辆进行安全维护,造成搅拌车的水箱烧干,水箱损坏的严重后果;2、2011年3月9日缪某某驾驶车辆送货到工地时,在路面很宽敞的情况下,将车倒入路肩,造成搅拌车倾斜,最后要使用80吨的吊车来施救,施救费用就要2500元,并且造成搅拌车上所有的商品砼全部报废,车辆由德全公司自行维修,估计上述损失6500元左右。所以缪某某称没有违规不是事实,德全公司通知缪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有相应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劳动者违反义务,劳动合同的解除合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德全公司制定的《搅拌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其内容系对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要求,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并在驾驶员休息室张贴,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缪某某不能安全驾驶搅拌车,违反《搅拌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给德全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德全公司据此终止与缪某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原告缪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缪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在相应情况下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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