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翠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二人在翠微村696号院共同建造6间房屋经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4间归原告,2间归被告。该院落拆迁时,被告作为代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霸占所有拆迁利益,现请求1、确认涉案房屋拆迁置换的100平安置房属归原告。2、被告返还原告相应份额的拆迁补偿款。
二、被告辩称
被告林微辩称,不同意原告请求,原告享有的4间房屋面积共计70平米,故原告只有权主张70平的拆迁利益。被告是涉案宅院宅基地使用权人,拆迁补偿款是针对被告一人,与原告无关。
三、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宅院的拆迁利益共包括三套安置房屋(共计270平米)、拆迁补偿款160万元(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款、垃圾减量奖励费)、拆迁补助费30万元(包括临时安置费按预选安置面积、搬迁费按被拆迁房、屋认定建筑面积、设备移机费、特困人员补助费、装修补助费、土地出让金补助费)、拆迁奖励费20万元(包括提前搬迁奖、工程配合奖),除去购买安置房屋等其他必要花费后,被告实际到手共计60万元。据查,三套安置房尚未交付。经核实确定原告依照共有份额所应当分得拆迁补偿款50万元。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安置房屋归原告所有。
(2)被告给付原告拆迁安置补偿款十五万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根据法院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原被告离婚时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可以确认涉案宅院中4间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故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一并归原告所有。原告作为被拆迁宅院的所有权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故其有权主张属于自己份额的安置房屋及补偿款项。法院应当根据原告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及宅基地使用权份额,结合房屋及宅基地在涉案宅院中所占比例,依照该村的拆迁政策规定分割涉案宅院的拆迁利益。经核算,原告依法享有的安置房屋面积共计80平米,依法享有的补偿款共计15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