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周大赖、李荣、周小娜诉称:原告周大赖与被告系姐弟,李荣系周大赖之妻,育有一女周小娜。原告一家原本一直居住在周力承租的单位公房,位于丰台区南景园301号,被告之后才将户口迁入该房。被告迁入后,涉案房屋发生拆迁,被告作为代表签订了《丰台区丰台镇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被安置人为原被告四人,被告擅自侵吞属于三原告的拆迁补偿利益,故诉至法院判令:1、依法按人头平均分割拆迁补偿款。2、被告支付因占用三原告安置面积优惠购房而给三原告造成的损失补偿费。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周二赖辩称:1、三原告已于涉案房屋拆迁前五年搬出涉案房屋。2、拆迁款系依照涉案房屋的面积计算,并非按被拆迁人数,故拆迁利益与三原告无关。3、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分别位于文体小区102号、京铁小区308号,分别由三原告、被告居住。两套安置房的房款皆由拆迁款支付,故拆迁款实际已经分割完毕。4、三原告于办理购房手续之时即已应当知道相关的拆迁政策,当时距现在已然时效经过,故我提出时效抗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售房计价单》,三原告现在所居住安置房的购房款已冲减涉案房屋拆迁款。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根据双方所述及现有证据,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人应当为原、被告四人,原、被告分别使用部分拆迁补偿款购买两套安置房屋,并分别居住使用,根据购买两套安置房屋的政策及付款明细,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实际已分割完毕。三原告向法院主张的要求被告对其占用三原告安置面积优惠购房的请求,由于自原告周大赖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至今已远超过诉讼时效,其在长达十年间从未对此提出异议,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