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共有人因分割房屋产生纠纷如何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孟诉称:金红与杨能再婚,育有一子杨孟,金红与前夫育有张福、张禄、张宏三子女。杨能、金红共有东南村567号院,包括5间房,二人去世后该房拆迁,拆迁利益包括的安置房屋位于景泰小区678号,经生效判决确认原告占有3/5份额,被告占有2/5份额。现要求对678号房屋依法进行实物分割。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宏辩称:不同意进行分割,被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别无其他可居住居所,不具备腾退房屋的经济条件。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自己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并按照1.5万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告支付折价款,被告对该价格不予认可,且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经查证,涉案房屋系由被告出资装修,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原告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
(2)被告向原告给付折价款七十万元。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本案中,根据已生效判决可以确认涉案房屋系由原被告二人按份共有。原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均有权要求分割该房屋。涉案房屋的分割方式可以由原被告二人共同协商确定,若二人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在不减损涉案房屋价值的前提下予以分割。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由被告装修并居住至今,被告别无其他可供居住房产,且原告也可以接受被告所有房屋并向其支付折价款的解决方案,故原告的主张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