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之间对安置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如何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文诉称:二被告系再婚,原告系刘科与前夫之女。二被告婚后在林楠村460号院翻修新建房屋共20间。460号院拆迁时,原告、高华二人曾口头约定各项有一半的拆迁利益。高华作为代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房认购协议,拆迁利益共包括两套安置房(民福小区361室、362室)及补偿款100万元,现要求:一、判令民福小区361室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高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高华从未与原告就拆迁利益做出任何约定,被拆迁宅院原有8间房屋,是高华父母所建,二被告婚内新建12间房屋。高华怀疑原告及刘科二人要谋夺高华财产,高华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被告刘科辩称:同意原告的要求,被拆迁的宅院整修新建房屋时就承诺过原告享有一半的份额。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套拆迁安置房分别位于民福小区361室、362室,现两套房屋均未取得产权证。
四、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公民对自己的私有房产享有所有权,因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原被告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确认权利归属。本案中,涉案安置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现在上不具备所有权分割的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原被告之间的产权归属争议,在涉案安置房屋取得所有权证书之后,三位当事人均有权另行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