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后所取得的安置房屋如何确定归属?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华诉称,被告系我母亲,我二人共同居住在被告承租的大牛街571号房屋,后该房屋拆迁,我二人作为被安置人获得安置房景泰小区491号。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决我对安置房享有使用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滕妮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拆迁房屋系我退休单位发放给我的福利待遇,而根据我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被安置人仅限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被告无任何资格享有该安置利益。2、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也是由我一人支付。3、原告系退休职工,其享有各项政策性住房资格且享受全面的保险待遇,完全有能力解决居住问题。4、我从未表示过拒绝原告搬进涉案房屋的意思。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被告签订的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户主为被告,被安置人口包括原告。安置房屋交付后原被告二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但尚未取得所有权证。
四、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确认原告对景泰小区491号房屋享有使用权。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系被告,但是根据法院的调查发现,原被告二人的户口均在被拆迁房屋之内,且二人长期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再加上被告签订的安置协议中也对原告作为在册人口进行了确认,故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口有权继续居住安置房屋,原告的主张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