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口头约定利息有证据证明能否主张利息
发布日期:2017-11-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简介:借贷双方口头约定承担利息
2014年12月18日,被告尚某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向原告陈某借款100000元,借期十天。2014年12月12日,原告通过现金存款形式向被告尚某名下卡号为53×××63的账户存入人民币50000元。同年12月19日,原告通过卡卡转账形式向被告上述账户转账50000元。被告未足额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2800元及利息535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在2015农历年过年前偿还本金57200元,并承诺正月十五前将余下42800元全部还清,并口头约定若逾期未还按月息2.5%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借款人应偿还本金,利息按同期贷利率计
经审理确认,双方在《借据》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有口头约定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予以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被告尚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428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律师说法:出借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怎么办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以上就是关于“口头约定承担利息,出借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怎么办”的案例介绍,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好在第一时间请专业律师介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