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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 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11-23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做了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是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之前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 效力如何认定
戴某(男方)与秦某(女方)2006年12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等等。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2007年5月,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称:2006年12月,秦某要求分手,并与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离婚协议书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书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对原告要求按照该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甚至放弃一切财产,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之后一方起诉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时,再拿出以前签订的协议,要求法院完全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判决,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心态会发生变化,财产状况也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所期待的成本利益可能无法实现。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所以在本案中,戴某请求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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