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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又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的补充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6-05-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后又签订了一份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补充协议,而补充协议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故而双方发生争议。
该案具体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马女士(化名,原告)与张先生(化名,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于去年5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归张先生所有,同时由张先生补偿马女士100万元”。然而,双方离婚后没多久便因为抚养孩子问题发生了争议。为此,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并约定前述房产归马女士所有,马女士负责抚养孩子,张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是,由于北京房价上涨,张先生很快便反悔,并以《离婚协议书》是经民政局备案的,故效力最高,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未经备案,所以无效,由此拒绝办理房产更名手续。马女士便委托本离婚律师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双方的分歧,律师认为男方的认识是错误的。虽然《离婚协议书》是经过民政局备案的文件,但《补充协议》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补充协议》与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相关约定不一致之处,应视为后签的协议对之前所签协议的变更。既然如此,马女士完全有理由要求男方按《补充协议》的规定办理。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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