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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发布日期:2017-07-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案情摘要】戴某与秦某2006年12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是双方去民政部分登记结婚,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房产归男方所有,2007年1月至2012您12月女方每月支付男方1000元,等等,后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07年戴某(男方)起诉要求按照判决离婚,子女归男方抚养,财产按照2006年离婚协议书分割。


【法院处理】对于男方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分割不予支持,依法进行分割。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再说合法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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