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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强奸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7-11-17    作者:郭永军律师
X强奸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7.7.15
 
摘要:王XX因涉嫌强奸罪,被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其家属的委托,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仔细的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从事发时间、地点、环境、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及前后被害人的态度、报案情况综合判断,被告人xx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x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xx家属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XX有期徒刑年,公诉机关并未抗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实现了裁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附件1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7)豫0203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905月20日生,身份号:6224271XXXXXXX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甘青省临洮县辛店镇XXXX社,住河南省开封市XXXX号楼XX单元XX号。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开封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永军,男,系河南省开封市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XX,男,1988年8月l6日生,身份证号:41022419XXXXXX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XX区,住河南省开封市XXXXXX组。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7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金XX,男、系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 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范XX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l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埋了本。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范XX及辩护人永军、金XX到庭参加诉讼。理里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民检察院指控:20172月份,被告人王XX因秉坐滴滴打车与被害人王某某加微信好友。2017年215日中午,被告人王XX和范XX南省封市XXXXXXXX号楼XX单元XX号王XX的家中喝酒。15时许XX打电话要王某某其家,17时许王某某开车到王XX,二人聊了一会,王XX将王某某推进卧室并将其按倒床上欲对王某实施强奸王某某强烈反抗XXXX帮忙拿皮带将王某某部缠住并摁住胳膊,后王XX将王某某奸。
    被告人王XX、范XX2017年2月l5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物证:避孕套、皮带照片等;书证:被害人受伤照片、门诊病历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王XX与范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刑)鉴(法物2017】020号生物物证鉴定书;勘验、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王X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范XX帮助王XX实施强奸,应当以强奸罪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辫护人郭永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2、主观恶性小。3、被告人自愿当庭认罪。4,被告人系偶犯。5、取得被害入谅解。
    被告人范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金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范XX系帮助犯、居次要地位。2、能够如实坦白,主观恶性小。3、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裁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好妇女、建议及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入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经审理查明:20172月份,被告人王XX因秉坐滴滴打车与被害人王某某加微信好友。2017年215日中午XX被告人范XX在XX所住的XX生活区XX号楼X单元XX号王XX的家中喝酒。当天下午15时许王XX打电话要王某某其家中。后XX将王某某推倒在卧室床上欲对王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王某某反抗后采取扇耳光、掐脖子并叫XX帮忙拿皮带捆手腕、摁胳膊等暴力手段将王某某奸。
2017年6月28日被害人王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范XX谅解,2017年6月29日被害人王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王XX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XX与范X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害人受伤照片、门诊病历等;物证:避孕套、皮带等;开封市公安局(刑)鉴(法物2017】020号生物物证鉴定书;勘验、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王XX出具的谅解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被告人范XX帮助王XX实施强奸行为,二被告人昀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一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强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范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XX的刑期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8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出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凌敏
                                         审判员    康刘伟
                                         审判员    王惠生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梅丹
附件2: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裁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好妇女、建议及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入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宣传,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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