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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竟然怀孕,员工要求回来上班可以吗?
发布日期:2017-11-10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怀孕是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无论双方是否知晓怀孕,怀孕是基本事实,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判断。那么合同终止竟然怀孕,员工要求回来上班可以吗?案情简介:合同终止竟然怀孕
杨某于2015年3月25日入职仪菲珠宝公司,担任珠宝设计,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6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2500元。2016年3月23日公司部门负责人找杨某谈话,通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之后杨某工作至3月24日,3月25日再未到岗,未办理交接手续。
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5日到期,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杨某于2016年4月9日签收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杨某认可实际离职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
杨某认为公司终止合同违法,理由如下:我2015年3月感觉怀孕了,大概3月20号左右就告知公司自己怀孕了。后来打官司时杨某提供了2016年4月13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书,确诊孕4至6周。公司称23日找杨某谈话时,杨某并未告知公司自己怀孕。公司认为怀孕时间应以诊断书的结果为准。
法院判决:法院不支持
经审理查明,杨某与公司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5日到期终止。对于合同终止前是否处于怀孕期,杨某称大概三月二十几号说过怀孕的事情,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而确诊怀孕的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该时间晚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日期。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一种客观的法定终止情形,单位并不存在明知劳动者怀孕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故意,因此杨某主张的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5日到期终止,杨某要求单位支付恢复劳动关系后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17日期间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员工不能回来上班
杨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5日期满,杨某3月25日起停止到公司工作,公司2016年4月8日向杨某发送的书面终止通知作出的也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期满终止。
杨某主张在3月25日前其告知过公司已怀孕,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且诊断证明显示杨某确诊怀孕的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所以不应采信。
鉴于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并不存在违法行为,杨某要求撤销宜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杨某基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而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17日期间的工资、产检及生产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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