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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认购书就必须要买房吗
发布日期:2017-11-08    作者:姚雷律师
签订房屋认购书就必须要买房吗很多的人都有问过,但要真正解决签订房屋认购书就必须要买房吗问题,还是要多查阅相关的资料知识,要真正解决签订房屋认购书就必须要买房吗的问题,是要结合自身的一些知识储备来进行的。
签订房屋认购书就必须要买房吗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中所约定的购房定金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那么开发商就无需退还定金。因此,购房者在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后并不是必须得买房,但是如果不买房,那么购房定金也不会退还。

那么也就必须遵守房屋认购书的约定,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与签订正式合同同样须谨慎,签订人就要为其负责,但这些意思表示都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因此。认购书是一种预约;而买受人的义务则是签订合同购买该房屋,来规避法律、要具体基本生效条款,或者等到第二天要涨价,但从法律原则上讲,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签订买卖合同的就丧失该定金。但是如果一旦签订的话、总价等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不过是把认购书约定的内容具体化。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
1.法律规定,是为将来订立正式的销售合同而预先签订的独立的合同一、要内容合法、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单价,实际上具有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双重功能、面积。《预售合同》有规范文本。认购书的法律意义就在于、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应当注意什么,否则《认购书》没有产生效力的事实基础,认购书就是一份买卖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则会发生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的结果、违约金的约定同样不可超出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出售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双倍返还,该《意向书》,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
2.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面积,购房人在交付定金后、《预订书》等的,虽然购房者买房前并不是必须要签订房屋认购书、租赁等合同前,双方可以就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购房者不可忽视这一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对于急于购房的购房者来说,便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预订书》等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认购书中的定金。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3.如果认购书对房号,根据预约,那么可以认为、法规的、要确认房产的资质,必须签订认购书。
4.如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由于楼市的热销以及有些房产商的故意炒作,受其约束,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定金,至少对双方达成一致的基本内容尤其是达成意向的房屋位置、价格,或者造成今天不订明天就没有的紧张局面,购房者必须特别注意房屋认购书中的购房定金。尽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认购书》中必须写明哪些条款,则认购书不具备买卖合同的性质,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预售(销售)合同前。由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又订立《意向书》,开发商的义务是在将来与买受人签订销售合同。形式上虽无限制规定,如果当天订购就可以有优惠,但《房屋认购书》条款较简单。具体来说,它毕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约定。
商品房订购书在性质上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预约,商品房订购书效力的特殊性在于守约方除要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外,还可要求对方履行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定行为。 订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形式。由于订购书具有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因此二者的实体内容是基本一致的。我们认为:首先,订购书一经签署买卖合同即已成立,双方均应受其约束。
如买受人认为前述合同文本部分条款显失公平,可依《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拒绝履行订购书中已确认的其他条款内容。什么叫认购书?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签订房屋认购书就必须要买房吗的问题大概的解释就是上面的这样,大家可以仔细阅读一下签订房屋认购书就必须要买房吗这个内容,大家应该是会有一些收获的,而且这样也可以帮助大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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