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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在未告知买房房屋里死过人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买方起诉撤销合同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6-09-18    作者:孙心远律师
为了买到称心的房屋,购房人最好询问邻居、小区保安或向当地派出所咨询,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了解房屋是否发生过刑事案件或存在其他影响交易的情形,比如人室抢劫致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等。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都会感到恐俱并难以接受,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并不是迷信所致。本着诚信原则,卖房人应将该信息如实告知购房者。否则就构成了违约。《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侦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购房者在事后发现住宅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户,通常会很难再在房屋内住下去。因此,卖房人隐瞒信息的行为已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了,当事人申请解除合同,法院会予以支持。
   2009年5月,家住北京大兴区的张女士委托某中介购买了一处位于大兴区某小区的房屋,向中介交纳了1万元的代理费。没多久之后,中介公司为张女士提供了面积为58平方米的一套房产。张女士觉得比较满意,于是很快就与房主陈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张女士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58万元,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当张女士装修房屋时,一位邻居向她透露,该房子一直对外出租,1个 月之前住在该房内的一对夫妇上吊死亡,此后就一直没人居住。张女士听说此事后十分震惊,因为之前无论房东或中介均没有告知此事情。张女士一想起此事就害怕老做噩梦,不敢再去该房屋。张女士多次找房产经纪公司和房主陈先生协商退房,但经纪公司与房主都不同意退。房主陈先生称隐瞒事实的说法不属实,因为当时张女士并没有问过此事,张女士属于封建迷信,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中介公司辩称,只是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提供服务,事先也不知道这个事实,此事并不影响房产转让。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女士以售房时房主陈先生与中介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为并且给她的精神带来损害为由,一纸诉状将房主与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陈先生无条件退房,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张女士和陈先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房主在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该房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根据一般人的观念,该房屋会因事实避讳而贬值,并且张女士已经不能再在此房屋居住,致使张女士的目的无法达成。中介公司事先并不知道上述情况,没有隐瞒重大情形,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陈先生赔偿张
女士部分损失。
   本案,如果张女士事先知道这个房内死过人,绝时不会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 .即使是很低的价格。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房主没有告知上述情况.导致张女士做出了错误判断。本案中张女士购买房屋是为居住使川,现在张女士已经不能在此房屋居住,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应该解除上述房产买卖合同.因陈先生隐瞒主要情形存在过错,应该赔偿陈女士的损失,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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