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反悔,仍应双倍返还买方定金
一、 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2年6月,原告通过中介获知被告出售某处房产,原告意欲购买;2012年6月27日,原告支付被告购房定金贰万元,被告出具收条并写明总价款为135万元整;开始被告要求原告先行支付90万元购房款,但被告随后又通知原告要求支付到100万元,原告也答应了并筹款到100万元,但被告又再次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全款即135万元,即便如此原告仍答应被告要求四处奔走筹款,当原告通过儿女及亲戚朋友多方借款筹集到135万元购房款,请求与被告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却一直拖延,后被告拒绝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不愿将该房产按约卖给原告。
原告及其妻子均为七旬老人,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筹款,最终被告却仍拒绝按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诚信可言,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计人民币4万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案件分析:本案原告与刘欢律师面谈后,认可刘律师的法律分析,故委托刘欢律师代理,刘律师对案件分析后认为本案被告收取原告2万元定金后,却无故反悔拒绝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虽然买方支付定金时双方尚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但卖方的行为仍属于根本违约,应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即“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四、案件结果:由于说理充分,于法有据,法庭在认可我方代理意见的情况下进行了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3万元,原告表示同意,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这一结果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