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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能否起诉要求支付
发布日期:2017-11-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简介:子女要求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的父亲支付抚养费
孔某甲系哈某与孔某乙的婚生子。2011年3月17日,哈某与孔某甲之母孔某乙因夫妻感情不和经贺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孔某甲由孔某乙抚养,哈某暂不承担抚养费。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孔某甲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其生母孔某乙独自承担孔某甲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同时哈某有较高的稳定收入,其有法定义务支付其子孔某甲抚养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孔某甲诉至法院,请求:1.其父亲哈某从2016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2.诉讼费由哈某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孔某乙和被告哈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08年8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哈某某。2011年3月17日,孔某乙和被告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孔某乙与被告哈某约定原告哈天睿由母亲孔某乙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2011年7月28日,孔某乙在征得被告哈某同意后将哈某某的姓氏改为“孔”。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费用等开支增大,原告母亲无独自承担原告抚养费的能力,故诉至法院。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同时父母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母亲孔某乙和被告哈某离婚后,原告一直由孔某乙抚养。虽然孔某乙和哈某在自愿离婚时约定原告由孔某乙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但这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随着原告生活、教育费用的增加,原告母亲抚养能力有限,收入确已不能维系原告目前实际的生活及学习需求,而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负有与原告母亲共同将原告抚养至成年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7条、第11条、第1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当月开始,每月向原告孔某甲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原告孔某甲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能否起诉要求支付
本案主要争议是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否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问题。在本案中孔某乙与哈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在子女生活、教育费用的增加时,抚养一方抚养能力又有限,收入确已不能维系子女目前实际的生活及学习需求时,尽管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子女仍让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合理的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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