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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是否脱离控制对盗窃罪和侵占罪的认定影响
发布日期:2017-10-30    作者:吴远国律师

财物是否脱离控制对盗窃罪和侵占罪的认定影响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种犯罪,而且两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于两罪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准确定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下面笔者从以下两则案例来阐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情
  王某和李某同在淮安某工厂打工,二人住在一间寝室。一天晚上,王某在寝室里借用李某的手机在床上听音乐,趁李某熟睡后,将李某的手机带走。第二天李某发现后遂报警,王某被抓。
  争议
  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在刑法理论中,对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一直是个难点。传统理论认为:侵占罪的行为结构是“合法占有加上非法侵吞”,即合法占有在前,犯意在后。盗窃罪是“犯意在先,非法占有在后”。二者区别的关键是在于行为人持有或者接触对象物之际是否属于合法占有的状态,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可能是侵占罪的问题,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可能是盗窃罪的问题,因为盗窃罪只能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的财物。但这种理论的缺陷在于不能将合法持有对象物后,采用秘密手段将对象物占为己有的情况准确定性①。
  以下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来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1)行为人与犯罪对象的关系不同。盗窃的财物是行为人以不使所有人发觉的方法,秘密地从所有人控制之下转移到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的财物是以合法的方式持有的他人财物,即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2)犯罪对象的种类不同。盗窃的对象一般是动产;而使占罪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3)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给行为人而拒不退还,本质上是一种不作为。(4)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盗窃罪既遂以公私财物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被行为人控制为标准;而侵占罪的既遂标准则是以行为人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代为保管物或者遗忘物为标准②。
  综上,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即行为人只是基于不法所有的意图将原已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法领得的行为;而盗窃罪是转移占有的犯罪。换言之,“自己占有”为“不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本质特征,而将“他人占有”改变为“自己占有”则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所以,理解侵占罪中的财产“自己占有”和盗窃罪中的财产“他人占有”的含义,乃是问题的关键。
  本案中,由于王某和李某同住一个寝室,王某借用李某的手机听音乐,对手机是合法占有。对李某来说,整个寝室都是李某的控制范围,王某将手机带出寝室时即脱离了李某的控制范围,而且是非法的,秘密窃取的。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所以应该定性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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