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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3-27    作者:110网律师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同为侵财型犯罪的两种,“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具体认定此罪与彼罪的时候,容易发生混淆。那么,“侵占罪”与“盗窃罪”有哪些区别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以上刑法条文,我们可以看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已经持有他人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之动产。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尚未持有他人财物。即“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在行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行为人只要采取欺骗、抵赖等手段使持有变为非法占有。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盗窃罪”在非法取得财物之前,财物并不在自己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才能实现非法占有。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大外,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这一情节;而“盗窃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可构成犯罪。即使在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退还他人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既然是将自己已经持有的他人之物转为己有,其犯罪故意多产生于持有他人财产之后,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形成于持有他人财物之时;而“盗窃罪”是将自己没有持有和控制的他人财物转归己有,其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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