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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视域下的刑事司法与民意
发布日期:2017-10-25    作者:单义律师
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民众对刑事司法的期待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刑事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也呈现出紧张化、复杂化。对于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在我国法治初创时期不能简单化看待。民意、刑事司法及其交互关系与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民众的观念、刑事司法的现状、法治进程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刑事司法与民意的关系都呈现不同。刑事司法是否会受到民意的影响、受到何种程度的影响,与各国的民众的认知能力、媒体报道的内容与方式、刑事司法本身的现状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例如,民众的认知能力、认知水平、获取个案信息的多寡会影响其针对具体刑事个案的意见表达,民众的认知能力、认知水平偏低,民意的表达也就相对缺乏理性。媒体报道的失范程度会影响公众对特定刑事个案的意见表达,一般而言,受错误信息影响最深的那部分公众同时倾向于最严厉的处罚。[1]不同国家的社会现状、司法现状、司法公信力决定了民众、媒体对特定的社会问题的看法及对刑事司法的期待会呈现出差异。
  一、民众的认知现状与法律信仰
  从近年来的影响性刑事个案中民意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紧张关系来看,民众对刑事司法的兴趣很高,但认识水平却很低。例如,民众对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的关注超过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本身的关注,民意的表达突破法律的规定,民意的表达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有的基本权利。民意的表达是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的,如民众的认知能力、认知水平、获取信息的及时性、法律信仰等。针对美国民众的实证调研表明,公众知之甚少有关犯罪或刑事司法系统,包括与犯罪有关统计数据如犯罪率、累犯率和一般的刑事审判,这易导致民意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紧张。很少有民众熟悉具体的法律或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一些研究表明,大多数民众认为对罪犯的判刑应该更严重才足以起到惩罚的效果,但更精确的研究表明,法院对罪犯所判处的刑罚实际上比公众预想的还要重。[2]社会现状对民众的意见也会形成一定的影响,例如,社会不公正现象会导致民众对犯罪原因的归因发生偏颇的认识,如更多地将弱势群体犯罪归因于社会原因而忽略其个人原因,进而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对弱势主体轻判。不同的主体对犯罪与刑事司法的看法也不完全相同,早在20个世纪80年代,美国根据以往NORC(The National Opinion Research Center)数据系统的研究得出结论:与青年人相比,老年人对犯罪的恐惧更为强烈,而且,在各个年龄阶段,女性表现出的优虑远比男性多。被害恐惧在那些孤立和弱势人群尤其普遍,特别是老年人和中年黑人妇女,未婚大齡妇女独自生活,健康状况不佳的老年妇女。[3]
  第一,我国民众的认识水平、认识能力偏低,获取刑事个案信息的渠道有限,其对特定的刑事案件的看法并非理性、全面。态度依认识而定,民众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越强,获取信息的渠道越为充分,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更为全面,民意的表达也更趋理性,刑事司法与民意能够较好地形成良性互动。即便是在法治发达国家,民众对刑事司法的认知与实际情况都可能存在重大差异,尤其是在其法治进程的早期,民众的认知能力、认知水平有限,获取司法个案的信息渠道受阻,民众对刑事司法相关问题的认识不全面,由此表达的意见也并非理性。例如,美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多次民意测验表明,民众认为法庭对待罪犯显得过于宽容,应该加重对罪犯的处罚,这导致了民意与刑事司法的紧张。但实际情况是,针对具体的犯罪,法院对罪犯所判处的刑罚远比公众认为的要重很多。美国科罗拉多州一项针对严重暴力犯罪(抢劫罪)的实证调查表明:实践中,这类犯罪行为人仅有14%是在社区服刑,76%是被判处了监禁刑。但是民众的看法与此大相径庭,仅有30%的民众认为对这类犯罪行为人应判处监禁刑,50%以上的民众认为对这类犯罪行为人应该判处社区服刑[4]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民众受教育程度不一,人们的认识水平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我国司法机关对信息的提供并不十分及时,媒体对案件事实的报道也并非全面、客观,这进一步加剧了民众对刑事司法认识的不理性。中国社科院《政治参与蓝皮书(2012)》指出:中国民众的“政策参与”实际参与水平低,认知能力、认知水平较低。调查涉及10个省份,共发放了7000份问卷,而回收有效样本6286份。调研结果表明,中国公民“政策参与意愿较强”,但“政策参与满意度偏低”。[5]此外,民意在一定程度上是遵循了“大数法则”,民众的意见往往受到同一群体内其他民众的影响,即便自己的想法和其他民众的想法不一致,最后的结果也往往是随波逐流。[6]这种群体效应在中国当下显得特别突出,当今中国仍然处在一个熟人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是以基于邻里乡亲、同学同事、老师好友等各不相同的关系纽带而组成的多种群体。群体成员在日常的频繁交往中通常彼此了解、相互知悉,他们也往往有着较为相似的价值取向、情感体验及道德判断。
  中国现实社会中民众参与民主的素质以及相关的文化素质仍然较为低下,更不具备激进入文主义、自由主义者所预想的水平。受这种素质的局限,在正确地看待并分辨媒体所提供的信息、并且理智地克制由这些信息所激发的情绪方面,民众的能力不容高估。[7]例如,2012年3月哈医大一附院实习医生王浩被杀案中,多数网友竟对杀人者抱以支持态度,人民网的调查显示,六成投票网民称“高兴,’。即便是我国当前的医患关系紧张,民众对当下医生的不当做法抱有不满,但针对特定个案发出如此的意见表达显然有失偏颇。民众的一些实际行动就更显得不理性了,医生成了社会矛盾的宣泄口,医疗暴力正从打砸医院、医闹,向无目的地滥杀医生转变,并在2012年到达顶峰。南方周末记者发现,从2000年至2013年,至少有150多起医疗暴力案例被报道过,其中致人死亡的有30多起。[8]由于民众的认识能力、水平有限,易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显现出不确定性,且易受操纵。例如,许霆案发回重审,民意上演了一番戏剧性的转向。许霆案重审经媒体报道后,之前几乎是一面倒的支持许霆的局面悄然发生改变。不少网友在“拜读”许霆的“我替银行保管钱”等经典自辩语录后,第一时间在网上留言倒许,直斥“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关于许霆案的大众判断,都不是基于案件事实作出的,是一种情绪的宣泄。这种忽略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本身的不理性、易变的意见表达,缺乏法治社会对民众所要求的基本理性。也正是由于当下部分民众的认知能力、认知水平的有限性,一些个人和团体利用自身对网络舆论形成、演变规律的娴熟把握,通过商业运作模式,有组织地在网上发布谣言、炒作热点,甚至对司法机关、司法制度进行谩骂,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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