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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同居未登记的需要返还彩礼吗
发布日期:2017-10-24    作者:刘琬琳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该条第(一)项规定看,似乎是只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都应返还执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但结合该条第(二)项规定看,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返还彩礼的唯一前提,其实,该条第(一)项规定的本意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且未同居共同生活的。所以,陈女士并不一定需要全部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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