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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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与吕某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人便匆匆订立婚约。后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并举行结婚仪式。在此期间内,男方张某共计给付吕某彩礼123000元。后因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并且从相识到起诉离婚时,二人并没有共同生活,所以张某要求吕某返还彩礼。
【本案焦点】
彩礼返还的条件
【律师代理】
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武云朋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后,出庭并发表代理意见,现将其部分内容分享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的焦点即关于彩礼的返还条件,应当适用前款第2项之规定,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共同生活,法院应对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吕某返还张某彩礼。
【武云朋律师提示】
法律明文规定了关于返还彩礼的条件,但是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