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持股超过10%,有权起诉解散公司
A公司现有股东包括甲、乙、丙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30%、40%、30%。因股东之间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产生矛盾,A公司已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甲认为,A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散A公司。法院认为,A公司各方股东之间的矛盾激化,已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协调解决,故对甲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持股接近10%的股东,不妨多投资一点,以便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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