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银行卡挥霍消费 南漳一对夫妻被判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对夫妻捡到同村一村民写有银行卡密码纸条的钱包后,挥霍使用他人钱包内的现金和银行卡进行消费,结果触犯法律。10月19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宣判这起信用卡诈骗罪,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徐某妻子邹某,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徐某和邹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30日,邹某在自家门前场子边捡到本村村民张某的钱包一个,钱包内装有张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各一张,现金1081元及写有银行卡密码的纸条。2016年9月2日,二人在查询到卡内存有9031.20元现金后,遂产生冒用他人信用卡之心。次日,邹某、徐某二人乘车到保康县某珠宝行购买了两条黄金项链,用张某银行卡刷卡支付7155元。随后,夫妻二人又到保康某手机店,使用张某银行卡刷卡购买一部手机,花费1800元,两次消费共计8955元。钱包内的1081元现金也被二人挥霍。2016年9月4日,张某发现银行卡被他人盗用后立即报警。2016年10月,邹某到南漳县公安局九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之后,徐某、邹某退赔赃款10100元,得到张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邹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从轻处罚。徐某、邹某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邹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