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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存在案外人利益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10-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大力诉称:杨双系我与被告父亲,杨单系杨双的姐姐,杨双去世后留下遗产包括怀柔区南京小区302号楼房、南街村301号院、南街村50亩树木和土地使用权、存款和股票。现要求法院:对遗产进行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小力辩称:我及我母亲是南街村村民,故301号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归我享有,地上物可以作为遗产分割。
  三、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杨单述称:南街村301号房是我父母的,翻建也是杨双与我父母共同出资翻建的。302楼房实际所有权人是我,实际付款人是我,借用杨双名字而已。不主张南街村301号房的权利。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杨双与李娜离婚协议南街村301号房屋、奥迪车、债权债务归男方,奇瑞QQ归女方,租赁的100亩土地使用权及所栽种的树木所有权二人各分一半。杨双名下银行余额10000元。302号房产购房款的转账记录系从杨单名下银行卡支付。杨双股票账户剩余20000元。
  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杨双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款归被告所有。
  (2)第三人支付原告股票款一万元。
  (3)第三人支付被告股票款五千元。
  (4)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六、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原被告二人均系杨双的法定继承人,杨双生前并未订立任何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301号房屋也由于原被告无法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故应当先对其进行权利的确认,本案中也不应作出处理。租赁林木及经营权涉及案外人李娜的所有权益,故本案中也不应作出处理。302楼房的继承问题,因第三人杨单主张所有权,故该房产应当先进行权利确认,本案不应作出处理。杨双的个人存款、股票余额法院应当酌情分割。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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