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在房产分配前去世的,其继承份额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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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青、王大锤、王三锤、王大妮、王二妮、武力、王子孙诉称,1、王牛与前妻李建共育有王大锤、王二锤、王三锤、王四锤四子女,王牛与李青系夫妻关系,育有王大妮、王二妮二女,王四锤系王牛及继母李青二人抚养成年。王四锤与武力系夫妻关系,育有王子孙一子。李建、王牛、王四锤相继去世。2、王牛与李青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里小区26号房屋,性质为房改房。3、王牛去世后,被告一家一直强行霸占涉案房屋,母亲李青依照法定继承后拥有涉案房屋百分之六十的份额,却无法行使居住权,一直流落在外,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4、被告拒绝承担被继承人王牛的丧葬费,并拒绝参加葬礼。综上,请求判决:1、涉案房屋中属于王牛的遗产份额依照法定继承处理,由李青享有所有权,并按照市场价值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2、被告搬出涉案房屋,由李青自己使用、居住。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二锤辩称,1、涉案房屋系由王牛与李建共有另一套公房置换取得,系王牛与前妻李建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去世后,即应当发生一次法定继承;王牛去世,再次发生继承。2、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要求保持共有状态。3、涉案房屋涉及拆迁,拆迁款高达千万,所以目前不同意房屋评估。4、被告一直给李青留有居住房间,并未霸占涉案房屋。5、王牛享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公房面积,而涉案房屋只有80平米,请法院调查其中的差价补偿,该补偿应当作为王牛的遗产。6、文革期间,我为了父母(继母)及兄弟姐妹(包括继妹)能够平安生活,放弃北京的工作下乡插队,牺牲了自己的大好前途,为整个家庭作出了贡献。7、王牛生病后,我也是精心照料。7、质疑王大妮的身份,其并非王牛所生。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1、1997年王牛购买涉案房屋,产权人王牛。2、根据北京市及昌平区房管部门登记信息显示,王牛李青名下均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3、原告要求对涉案房屋评估并析产,被告不同意。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原被告八人共同所有,原告李青占四十二分之二十五份额,原告王大锤、原告王三锤、原告王大妮、原告王二妮、被告王二锤各占十二分之一份额,原告武力、原告王子孙各占四十二分之一份额。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王牛即未订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则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认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王牛的法定继承人即为王大锤、王二锤、王三锤、王四锤、李青、王大妮、王二妮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力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王四锤在王牛去世后,分割遗产前去世,则王四锤继承王牛遗产的权利依法应当转移给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继母李青、其妻武力、其子王子孙三人。综前所述,王牛的法定继承人为王大锤、王二锤、王三锤、李青、王大妮、王二妮、武力、王子孙八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结合案件审查事实,涉案房屋的购买系在李建去世后,王牛与李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涉诉房屋应属王牛与李青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属于李青的财产,该部分不属于王牛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主张涉案房屋系李建与王牛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未能依法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质疑王大妮的身份,主张其并非被继承人王牛之生女,但是未能依法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被告王大妮身份的质疑,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的证明,被告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均无异议。所以被告的两个主张均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原被告八人在本案中并未就涉案房屋是否评估、析产达成一致,且涉案房屋暂不具备析产条件,故法院可以依据被告的主张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酌情裁决。至于要求析产、评估的当事人,可待涉案房屋份额确定后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因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涉案房屋的主张不属于继承案件的审理范围,所以法院对此部分不作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法院应当平均分配遗产份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