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中如何维护法定继承人的权益?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大成、李小成诉称:李前生系李晨与前妻贾伟倩之子,李三田、李四田、李一田、李二田系李晨与前妻张冰冰之子女。李大成系李前生之子,李小成系李大成之子。李晨的三子二女中除因客观原因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二子之外,其余一子二女无故拒绝赡养老人。李晨与张冰冰分居6年,2011年离婚。李大成与杨小红从2008年初开始照顾李晨,期间李晨多次因病入院,其子女不管不顾,全部医疗费用都是李承担。2009年6月份,李晨主动要求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李大成和杨小红照料李晨直至百年,李晨将其名下紫竹小区333号、402号房产赠予李大成和李小成所有。李大成和杨小红送李晨到条件较好的朝阳区紫竹老年公寓。现李晨已去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北京市朝阳区紫竹小区333号由李大成继承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前生辩称:同意李大成、李小成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一田、李二田、李三田、李四田共同辩称: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四被告均尽到赡养义务。李晨遗产应当由三子二女平均等额继承。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遗赠抚养协议》还约定了:1、李大成应当善待李前生并为其养老送终。2、由李前生领取李晨百年后发放的抚恤金。协议见证人张壹、郭创、冯糖、高玲均留有签名。诉讼中,四被告不认可协议书。郭创、冯糖出庭作证均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性。李前生对上述证人证言予以认可,其他被告不认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朝阳区紫竹老年公寓档案、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及养老费支出凭证、照片,用以证明李大成、杨小红对李晨尽到了赡养义务。李一田、李二田、李四田、李三田为证明自己尽到赡养义务,提供了医疗费票据、北京市通州区大台镇大台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为证明333号房屋并非李晨个人财产,提交相关判决书,证明该房屋为张冰冰与李晨夫妻共同财产。四被告提供医疗费单据、丧葬费票据,予以证明其为李晨支付的费用。经核定,四被告支付的丧葬费用为6020元。李小成明确表示将其所继承的份额赠与李大成所有。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31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由被告各自分得五分之一的份额。
(3)原告给付被告李一田、李二田、李四田、李三田丧葬费补偿款。
(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2800元,被告李一田、李二田、李四田、李三田各负担6000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即按照遗嘱或者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签有《遗赠抚养协议》,符合法定程序,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李一田、李二田、李四田、李三田提出种种理由不认可该协议效力,(1)主张《遗赠抚养协议》中非被继承人本人签名。(2)被继承人签订协议时对333号房屋无处分权。(3)主张被继承人签订协议时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4)主张见证人存在瑕疵。针对四名被告的抗辩,结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分析如下:(1)被告不认可协议效力,在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拒绝申请笔迹鉴定。(2)被告主张属实,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李晨于2012年8月取得了333号房屋的处分权,则效力及于《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为有权处分。(3)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行为能力存在缺陷。(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并不强制要求有见证人,见证人瑕疵并不能作为影响本协议合法生效的理由。综前所述,被告对于自己提出的各种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原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继承人与原告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双方严格履行义务,李大成、杨小红尽到了扶养义务。因此,原告依法享有受赠333号房屋的权利。李小成的自愿转赠行为法院无权干涉。由于四被告同意扣除丧葬费中从李田一领取的5000元费用,根据其提供的6020元票据,可以认定四被告共支付支付丧葬费1020元。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李大成应当支付前述费用。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既未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又未订立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案中,案外人张冰冰对被继承人享有债权,应由被告法定继承的银行存款先行偿还,不足部分由原告受赠的房屋清偿。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