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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滞纳金上限有什么规定?
发布日期:2017-09-27    作者:邓普云律师
一、合同滞纳金标准
在我国法律中,合同滞纳金中不存在的,现在合同法只规定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合同中约定滞纳金中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滞纳金属早期时银行常用的计算迟延还款责任的方式。
二、对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解析
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规范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从种类上看违约金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定违约金,一种是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按照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可以是一定的数额,也可以是一定比例。约定的违约金是指支付的数额及条件均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被视为当事人对事后发生的损失的预先估算,因此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能与实际的损失有些出入。只要不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这一出入是应当允许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滞纳金,指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职能的顺利实现,对迟延履行缴纳法定税费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惩罚性的货币金额。
目前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滞纳金只存在于税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收费,而这些项目的收取主体要么是国家行政机关,要么是国家授权管理公用事业的事业单位。在这些主体与税费缴纳主体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法律关系,是隶属型法律关系。在这里面,滞纳金,就明显带有国家公权力的性质。滞纳金的存在基础是国家主权,道德基础是社会公共利益高于公民个人利益,执行基础是国家公权力,收取的前提是缴纳主体超出法定期限未履行义务。所以滞纳金具有惩罚性和国家强制刑性。
三、合同滞纳金上限
滞纳金是一种行政责任。滞纳金的上限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100%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滞纳金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而应当向国家行政机构承担的一种行政责任。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处罚性。目前滞纳金的数额绝大多数是按日加处,其标准有百分之三、千分之一、千分之二、千分之三、千分之五、万分之五等。《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出台,给滞纳金设定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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