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上诉的生效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现发现新证据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呢? 观点一、不应受理
200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五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这说明,如果在申请再审时不能提交二审判决书,人民法院则不予审查。而且该《试行意见》第七、八、九条也仅仅是对终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时的规定,并没有对一审判决申请再是做出任何规定。前后对照,可以清晰地得出没有上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结论。正因如此,深圳中院在2002年出台的《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试行意见》并未明确废止的情况下,地方法院完全有理由对此类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观点二、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试行意见》是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条件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做出的,而且该规定仅仅是“试行”。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细化了申请再审的条件,而在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应当再审的十三种情形里,并没有对案件是一审还是二审做出特别的限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于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是这样规定的: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不一定非得要二审判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