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一旦生效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
张某与李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李某患有精神疾病,二人经常发生矛盾,张某遂搬回自己的房子居住。
2012年,张某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以欺骗的手段在居委会开具了一份李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持该证明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到居委会核实,该证明确为居委会出具。
法院审理后,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李某不服,遂咨询其可否以其不知情为由对该案申请再审?
律师解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另外,《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因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就有可能与他人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关系。为确保新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就必须排除对于原解除婚姻关系判决的可变更性,因此不可再审。当然,如果对判决中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