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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登记备案创新监管模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有何要求
发布日期:2017-09-08    作者:张梅律师
私募登记备案创新监管模式 13000余家空壳机构被注销
据新华网报道,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张小艾公开表示,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已经由2016年2月的25979家,减少为2017年6月底的19708家,协会按照规定先后注销空壳机构13000余家,与此同时,管理资金实缴规模由2016年2月的4.42万亿,增加到2017年6月底的9.46万亿。一增一减之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
回顾历程,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2.5”公告)。成为了私募自律管理、行业有序发展的一个分水岭。公告明确要求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6个月内展业,首次在私募领域引入法律意见书,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持续信息报送义务。
张小艾表示,私募行业的诚信状况大为好转,从过去的野蛮生长到现在的有规可循。基金业协会引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托管人等专业机构形成对管理人的监督,落实信息披露要求。实践证明,“2.5”公告实施一年多来,私募行业结构得到了优化改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是符合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创新监管模式,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诚信体系初步形成。
此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往往存在填报不完整、不准确、相互矛盾;内控制度有效性无法落实,专业化经营关联方众多或关联交易复杂;底层标的透明度低等现象,导致部分私募基金沦为“通道”,管理人职责空壳化。对此,基金业协会分别采取“登记退回补正和备案退回补正”。
据统计,办理通过的私募机构平均退回补正次数2.1次,超7成的申请机构补正次数在2次以内,不足5%的机构需要补正超过5次;备案通过的私募基金平均补正次数为1.43次,近9成补正次数在2次以内,超过6成产品无需补正或补正1次。其中,办理通过各类管理人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效率最高,平均补正次数2.04次,高于整体水平;备案通过的各类私募产品中创业投资基金效率最高,90.18%的创业投资基金补正次数不超过2次,超7成无需补正或1次补正即可通过;而投向非标债权的其他投资基金备案效率低,仅56%备案通过的基金中补正次数不超过1次。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有何要求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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