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劳动仲裁庭是否受理
因劳动纠纷要进行议诉讼之前,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但有时候却因一些特殊情况,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告知决定不予受理,这是为什么?不予受理之后又该如何去维权?
我国实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强制性退休制度,任你如何热爱工作,到法定年龄必须要退休。但有些人已经把工作当成一种习惯,退休后会无所适从,或是有些人被生活所迫,不得不再次出去工作。这些人,是否可以像退休前一样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呢?
案例
梁某退休后,又找了一份工作,并于2016年10月1日在某餐厅开始入职,从事煮饭、传菜工作。餐厅口头约定给予梁某每月2200元的劳务报酬。之后梁某一直在此餐厅工作至2016年12月28日,但餐厅却从未支付过劳务报酬。梁某一直向餐厅负责人追讨劳务报酬,但负责人就是不予发放。
梁某无法遂通过政府部门进行交涉,并于2017年1月3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该委员会却于2017年1月6日决定不予受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某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餐厅支付所欠的劳务报酬。
劳动争议仲裁委为什么不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的案件的前提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那么问题来了,梁某与餐厅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怎么定义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具备下列特征,即可确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梁某的主体资格已经因为达到退休年龄而不符合法律、法律规定,因此,梁某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餐厅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争议就不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可以解决的了。
劳动者退休后继续工作能否维权?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在就业或者再次就业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何种法律关系,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法院在实践中把这种法律关系定义为劳务关系。
在此案,虽然梁某在劳动争议仲裁委这里无法追回自己应得的报酬,但是还是有办法的。申请仲裁得不到解决,他就起诉到法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双方合法权益虽然无法得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保护,但同样受到一般法律保护。
劳务关系双方签订合同时,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餐厅口头承诺劳务报酬,这个合同已经生效。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餐厅没有支付承诺的劳务报酬,就是违约,梁某有权利要求餐厅支付所有报酬,法院应支持梁某的诉讼请求。
其实即使是法律人,也同意诉讼不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方法,而且谁也不能保证经过诉讼之后就一定能解决问题。但是它这个最后的法宝一定是所有方法中最权威、最有效的。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