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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予以受理?
发布日期:2010-09-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86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与职工适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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