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无燃油公告无法办理营运证是否导致车辆买卖合同无效
车辆无燃油公告无法办理营运证是否导致车辆买卖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忠县市民刘X于2014年11月8日与湖北长X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以下简称长X公司)签订了《产品定作合同》,合同约定刘X向长X公司购买小X新款红色平板运输车一台,价款18.9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刘X向长X公司付款2万元。2014年12月10日,长X公司在湖北曾都区向刘X交付车辆,刘X向长X公司支付余款16.9万元,随州市千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秋公司)向刘X开具了购车发票。长X公司在交付车辆时,告之刘X本车正在向国家经信委申办车辆燃油公告。购车后,刘X即办理了车辆的上户、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及保险,但长X公司仍未办理好车辆燃公告。2015年4月9日,刘X在运营过程中因未办理营运证被X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扣押停运。后经双方多次沟通要求尽快办理燃油公告以及时办理车辆营运手续未果。刘X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以及退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及非法营运罚款25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长X公司追加了小X商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X公司)为共同被告。在本案中,刘X购买的车辆无燃油公告无法办理营运证是否导致车辆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长X公司是否应当退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及非法营运罚款25万余元?
[法院判决结果]湖北曾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X向长X公司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后并依合同交付了购车款,长X公司将该平板平交付给刘X,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现长X公司销售的车辆虽然能办理行驶证,但不能办理营运证,无法达到刘X购买平板运输车进行经营的目的,刘X要求与长X公司解除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刘X为办理车辆而支付的购置税、保险费、返还车辆等费用,由长X公司予以赔偿。判决解除刘X与长X公司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长X公司退还刘X已付购车款18.9万元、赔偿办理车辆购买税、保险费共计28097.45元,及返还车辆所需费用。判决后,长X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北随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车辆无燃油公告无法办理营运证是否导致车辆买卖合同无效?在本案中,长X公司约定的车辆为平板运输车,表明刘X购买车辆的目的系经营运输业务,现刘X定作的车辆无法办理营运手续,且在诉讼时长X公司也未能采取相应的补救错施,导致其刘X作为定作的平板运输车无法达到经营运输的目的。该车虽然发动机虽系小X公司生产以及千秋公司提供了购车发票,但小X公司和千秋公司在本案中不是合同相对人,小X公司和千秋公司在本案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长X公司销售给刘X的车辆无法达到购车人用于运输的目的,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依法应当解除并退还购车款以及赔偿购车人的全部损失
本案案号: (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734号
(2017)鄂13民终70号。]
承办律师: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吴远国
二0一七年七月八日